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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76] 主题: 仲裁委员会运作规章 |
作者: Arbitrator |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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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 Arbitrator | 来自: 61.129.*.* | |
经验值: 342 | 发贴时间: 2004年04月07日 13:05:35 (UTC +08:00) | |
等级: 白手起家 | 长度: 915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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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轮值主席 仲裁委员会内设轮值主席两名,由仲裁委员轮流担任,一般为每两周更换一名轮值主席 ,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全体委员的意愿等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轮值规则; 2、投诉受理 对于任何投诉案,应当由轮值主席在一天内给出受理答复或指出不受理的依据(如投诉 格式有误应指出并推荐投诉者找本站督察员代写投诉,如不属受理范围应指出并代为转交相 应的站务或版务受理),并在给出受理答复后转至仲裁内部版面,指派仲裁开展调查及取证 工作,在取证完毕后展开讨论和表决。在仲裁结果产生之后负责主持决议书的编写,并督促 决议之执行。 3、投票表决 对于所有投诉,默认情况为全部未请假的仲裁均参与讨论和表决,仲裁申请,并经轮值 主席同意后可不参加投票,不视为无故缺席。对于普通投诉,应至少有一名仲裁负责。对于 职务弹劾,应有至少五名或全部未请假的仲裁参与投票方为有效。 轮值主席应与仲裁协商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均采用投票方式进行,投诉案件的表决采用多 数意见,如果投票意见持平,则按照维持既成事实不作调解处理。弹劾案件的表决需获得不 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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