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林在线论坛精华区>>枫林视点
[87810] 主题: 乙肝携带者的维权行动(见于YTHT)
作者: FADAI (花钱发呆)
标题: 乙肝携带者的维权行动(见于YTHT)[转载]
来自: 218.78.*.*
发贴时间: 2003年08月17日 20:35:05
长度: 5913字
发信人: ayy (乙人火月), 信区: hepatitis 
标  题: 维权行动,支持就签名 
发信站: 一塌糊涂 BBS (Fri Aug 15 19:10:38 2003), 本站(ytht.net) 


    此信将在本月26号寄出,在9月1日(星期一)寄到,将附上相关资料寄给全国人大每一位委员长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每一位委员。为增加影响力,请大家给予配合,在相同时间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寄出自己的违宪审查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法工委,地址:西城区府右街8号,邮编:10080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 

    作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利,我们代表中国1.5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提出如下违宪审查要求和立法建议书,请予审定,并及时给予答复。 

一、请关注中国1.5亿人的人权问题。 
目前,我国1.5亿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着入学、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他们的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被剥夺,他们在婚姻方面屡屡受搓。因为得不到正确的有关医疗信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他们还要花巨额的费用做无谓的治疗。来自社会的莫名的歧视和非难使他们苦不堪言。他们在我国没有得到国民待遇;他们面临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他们被逼入绝望的境地。逼得他们有的自杀、有的杀人,乙肝歧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一个十分严重的、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要求对国务院《公务员条例》中授权各省制定体检标准的规定和全国28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我们认为:全国28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实际上将中国1.5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中国1.5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而在医学上,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因此,这是严重的国家就业歧视行为,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同时,这样规定的造成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公务员招考是一面镜子―――如果连国家机关都觉得携带者存在问题,那其他用人单位更有了拒绝的理由。因此我们要求对此进行违宪审查。要求全国人大责令国务院修改《公务员条例》,统一全国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并删去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的规定。 
同时,我们要求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执法检查组,对全国歧视、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执法检查,给予纠正。 

三、加强乙肝病毒者的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系到人生活的安宁。隐私权是指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健康状况一般而言是个人的私事,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而无须为外人知道。携带乙肝病毒是否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主要看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疫苗,很容易扩散,影响他人,对公共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SARS病情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客观地说,乙肝病毒的有一定的传染性。但这种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系统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以及幼年时免疫不全而受感染。而目前输液都是一次性的,其他途径,只有在共用牙刷等亲密接触情况下才可能被传染。成年人的免疫能力健全,不易被感染,根据权威调查,即使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中,在一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另一方未被感染而有抗体的十之六、七。而另一方面,目前已经有了廉价有效的疫苗。40-50元钱就能买到。一般人都负担的起,普通人完全有避免被传染的办法。婴儿出生时是免费注射乙肝疫苗的。人们完全可以注射乙肝疫苗来保护自己。因此,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体检,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侵犯。 
而值得注意的是,与乙肝传播途径相类似的爱滋病则没有疫苗。 
绝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都是肝功能正常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目前一旦检查出携带了乙肝病毒,就不被录用。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条例基本上视携带乙肝病毒为体检不合格。没有工作,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必须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的权利,否则会增加他们反社会的倾向。不让乙肝患者上学工作的惟一理由就是怕他们传染,这是十分过时和错误的认识。绝大多数乙肝患者完全可以、理所应当上学和工作。只有少部分处于活动期的肝炎患者,需要及时治疗暂时不能上学工作,待肝功完全复常。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对乙肝患者上学和工作的限制。 
我们认为,科学技术不能用来作为歧视人的工具。应该明确规定以禁止检测乙肝病毒为一般原则,以允许检测乙肝病毒为例外。法律应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做乙肝病毒检测,只有在涉及饮食、旅游、保姆等行业招聘中才允许检测乙肝病毒。再这样没完没了的漫无目的的检测下去,就会永无宁日。社会应该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片宁静的空间。 
再则,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因为医疗保障方面“单位人”正向“社会人”过渡,医疗费用在社会统筹后是由个人、用人单位、财政三方负担的,用人单位只要按工资比例交纳一定的医疗费用后,就不需要再承担其他费用,而由社会统筹、个人解决。因此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增加单位的负担。 
最后,需要强调的,也是值得每一位社会工作者担忧的是,由于乙肝体检的存在,在我国教育和就业之间出现的制度上的脱节。如果严格体检的话,我国几百万毕业生中将有几十万的具有劳动能力的青年毕业生因为携带了乙肝病毒而找不到工作,这会带来严重的,可怕的社会问题。再这样下去,会出现,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周一超。 

四、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知情权,加大科技投入。 
乙肝治疗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问题,目前尚没有根治乙肝病毒的特效药,在肝功能正常情况下没有治疗价值。否则只能是花冤枉钱。而目前,很多医院和医生根本不顾职业道德,胡乱给肝功能正常的不知真实情况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开药,捞取回扣。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有甚者,大做广告,如太和圣肝,草仙乙肝,熊胆..,....,速立特.称药如何如何有效,骗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当,花费了大量的钱财,根本就是些吃不死人也治不好病的药。多少次被愚弄、被欺骗,还蒙在鼓里。乙肝医药行业的中国发家史可是澳抗阳性群体的血泪史。这简直就是犯罪。 
因此,必须明确界定胡乱给肝功能的正常的不知真实情况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开药的行为是侵犯患者知情权的侵权行为,必须赔偿患者损失。同时,应该做正面宣传,善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发布乙肝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对乙肝广告打假,国家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加倍惩罚发布虚假广告的药厂和医院,追究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要求全国人大拨出专项经费,用于乙肝新药开发,奖励科研公关人员,给1.5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公共福利. 


-- 
※ 来源:.一塌糊涂 BBS http://ytht.net  
 
喜欢这个文章么? 这个文章     


~~~~~~~~~~~~~~~~~~~~
无边网费萧萧下
不尽呆气滚滚来
――上网=花钱发呆


~~~~~~~~~~~~~~~~~~~~

========== * * * * *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