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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39] 主题: 病人逃费有何对策
作者: bebyond (bebyond)
标题: 病人逃费有何对策[转载]
来自: 218.78.*.*
发贴时间: 2003年07月16日 18:04:51
长度: 18346字
转自丁香园

目前,实际上困饶医院最头痛的问题是病人逃费问题! 
患者急诊住院,没有足够的钱,病人危重又不敢不救,作为医生也不忍心
!但是病人逃费医院又要扣医生的本来就少的可怜的奖金。而最后医院也
不可能为几钱或几万和患者打官司,因为即使官司赢了,钱还是没有,医
院更是得不偿失。 
今年,我已经有二个病人康复后晚上偷偷的遛了。有一个找到家里,病人
确实很穷,实在没有钱,我们医院去催债的看了实在不忍心,只能丢下几
百回来了。还有一个,一个老人车祸脑外伤治愈后,因为没有钱,家属不
来接出院,我们只能把病人送到当地派出所了事。至于医药费当然飞了!
为此作为医生被扣了5千多,差不多是半年的奖金。 
作为医生,请问同行,有什么好办法吗?请能者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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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费病人,怕病人逃费,医院没有好办法。对于医保病人,怕政府逃
费!医院更是无能为力了。大家都知道,在上海,实行总量控制,实际上
是控制每年每一个医院的医保病人收费的总数,而不是每个病人或每个病
种的费用。或许病种费用的控制还有一点点道理的话(实际上也只是它们
的强盗逻辑,你能知道每一个阑尾炎病人的病情一样吗?),而控制一个
医院每年的医保收入简直是赤裸裸的强盗了,连最起码的遮羞布都不要了
!今年医保局已经欠我们医院600万了!而且,据我所知,现在上海各大医
院医保都超支,医保局都有欠钱!我们医院还算不多的!每到年底,医院
从内部规定尽量不收医保病人,或严格控制医保病人的费用,怎么控制,
那只能降低用药档次了,用好药自费,而且,还要医护人员说服患者(实
际上是骗,这不很可笑吗?)这也是目前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了。 

所以医疗纠纷实际上只是表象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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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只有处方的权力及抢救义务,常用药物能使用给病员义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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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那里领导及亲属来看病就很少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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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于急诊病人,医生可以不挂号先看病,开了处方、检查单,患者没
有钱,不能 
领药(包括抢救药),不能做检查而耽误抢救,医生有责任吗?这样做违
反执业医师法吗? 
对于住院病人,没有钱而停药(病情不容许),而叫患者或家属自己去门
诊买药,家属又不去,如果因此耽误了患者的病情或者引起严重后果,医
生有什么责任?违法吗? 
实际上,医院内部(有内部文件)是这样规定的,没有钱不看病(包括抢
救)。但是万一因此医生违法,医生可以拿医院的规定作为免责的理由吗
?或者法院追究的是医院还是医生的责任? 
请高人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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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能免责,但抢救有很多方法,可以很便宜的。另外,你们不是有总
值班吗?叫他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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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上海(好象是黄浦区中心医院吧,如果错了,不要怪我,先道歉了)
竟然有这么规定,医生为签卡的患者担保,如果欠款扣医生的钱,报纸竟
然还作为先进方法介绍。真是不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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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逃费是一个最令人头痛的问题,哈哈暂时没有绝招。有几个原则供参
考。 
1、对于患者恶意逃费,一旦查实,应该严惩,并以刑事罪处理。 
2、医务人员有意协助逃费必须严惩。 
3、确实困难的患者拖欠医疗费应该由政府补偿。 
4、一线医生对于无钱的病人不可自做主张,不可随意不处理或者随意使用
贵重药物,必须上报,得到上级指示后按照上级的指示处理。(请示要及
时,人死后再请示随时被传媒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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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患者恶意逃费,一旦查实,应该严惩,并以刑事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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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盲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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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做一个好医生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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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病人逃费问题时,那些:“关心患者,索*生之流都到那去了。问问他
们有什么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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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费是偷盗、,医生为没钱不管不问造成人死亡是杀人、。  

政府不给钱,算不算间接杀人??? 
—————————— 
政府不给钱,算不算间接杀人----这是医院和政府之间扯皮的事。医院找
政府去解决,不能发泄到病人身上。 
病人逃费、医生不诊疗----这是医院和病人之间的事。病人逃费是医院和
病人之间单纯就医疗费用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但医生因病人无钱而拒绝诊
疗,则不光是医患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有严重后果的,医生也不是承担
医疗事故罪的问题,而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要按间接故意杀人定罪量刑
! 
病人逃费有何对策?----还是先从医院内部管理入手解决这个问题吧! 

—————————— 
实际上,医院内部(有内部文件)是这样规定的,没有钱不看病(包括抢
救)。但是万一因此医生违法,医生可以拿医院的规定作为免责的理由吗
?或者法院追究的是医院还是医生的责任? 

----医生见死不救,违反的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医院的内部规定怎么
能对抗法律呢?! 追究民事责任的话,一般针对医院,由医院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但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也许免不了。如果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是
追究医生个人的刑事责任,医院内部规定更不是保护伞了! 
不管医院内部怎么规定,凭着做人的良心和做医生的良心 
—————————— 
~~~~~逃费是偷盗,医生为没钱不管不问造成人死亡是杀人。~~~~~~~ 
看来,医生惨了。医生不但要被病人骂、打,还要冒杀头的危险!哈哈哈
,在中国做医生怎么这样难呢? 
哈哈,说实话,中国的医生或多或少都做过“杀人犯”,或者有人正在“
杀人”。恐怖!不过,对于强盗,即使“杀人”,也可以从轻处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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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在医院见死不救应该怎样处理,法律有明文规定;医生因病人
没钱而见死不救不是从轻情节,更不是免责事由。 
对于偷盗者如何处理,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医生因病人逃费而杀之,那更
是故意杀人,没有从轻情节。 

中国的医生或多或少都做过“杀人犯”,或者有人正在“杀人”。-----说
明这些医生有这种主观故意。 
步入医学院校大门后,你们怎么发的誓,都忘了? 

—————————— 
政府不给钱,算不算间接杀人----这是医院和政府之间扯皮的事。医院找
政府去解决,不能发泄到病人身上。 
-------医院与政府之间有资格扯皮吗?医生和医院之间有资格扯皮吗?牺
牲医生的利益,加重医生的负担,这就是某些人眼中的公平。 
病人逃费、医生不诊疗----这是医院和病人之间的事。病人逃费是医院和
病人之间单纯就医疗费用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但医生因病人无钱而拒绝诊
疗,则不光是医患之间的民事纠纷问题,有严重后果的,医生也不是承担
医疗事故罪的问题,而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要按间接故意杀人定罪量刑
! 
-------你有病啊!!!什么理论都想的出来。那么说吧,如果你是律师,
因为你水平不够,官司打输了,当事人跳楼,也是间接杀人,如果因为钱
不够,你没接,就是间接故意杀人罪。爱滋病患者都有权向药厂去要药了
,不然就告你间接故意杀人罪。 
病人逃费有何对策?----还是先从医院内部管理入手解决这个问题吧! 



—————————— 
医生见死不救,违反的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请举出条款。 
不管医院内部怎么规定,凭着做人的良心和做医生的良心------做人的良
心和做医生的良心并不冲突,做人已经包括做医生了,治病救人并不只是
医生的事,合理的环境,政策,条款是所有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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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事人民就不管由医院去扯皮?医院有什么能耐!人民不是应该监督
政府的行为吗? 
病人逃费是盗窃,医生见死不救是杀人,这观点新鲜。杀人固然要惩罚,
那盗窃就不用惩罚了?如果病人逃费都受到惩罚,那医生见死不救受惩罚
我也认了。但现在只看见医院赔!赔!赔!医生罚!罚!罚!有看见病人
因为赖帐逃费受惩罚吗?现在到底是盗窃的病人多还是杀人的医生多?我
们医院今年病人赖帐达400万! 
医生只是靠那点工资吃饭的,病人赖帐往往从医生收入中扣除,医生一个
月碰上几个赖帐的就不用吃饭了。是否以后医生只能由大款带着钱来做?
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请问李秘小姐你愿意自己掏钱去打工吗?如果
你是医生你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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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到病人逃费是个问题,就等于承认医院不是福利机构。知道这点,问
题就好解决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政府的责任。没钱的,要看
病,政府拿钱。关键还是体制问题。你要垄断,你就必须什么都管。但如
果进入市场,你就可以只认钱。当然,如果你愿意奉献,那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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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我有一个病人,意大利华侨,有免费的医疗保险,患脑胶质瘤,恶性的,
在意大利公立医院就医(可以免费),但是要等,排队三个月(笑话,三
个月可能就死了),否则私立医院自费,随时可以手术,但是费用很高,
她看不起,就回国到我们医院自费手术,当然很便宜,术后后恢复很好,
需要化疗、放疗,但是她由于居住时间不够,只能回意大利治疗,我们说
要在一月内放疗和化疗,结果他说,她早在那里排队了,半年后能排上就
不错了! 
哈哈,这就是国外的医疗制度。穷人也很难啊! 
目前,这样的华侨回国看病治疗的病人太多了。说明什么?很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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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的时候曾经遭遇一个事情,某患者劳动时不慎从6楼摔下,肝脾小肠肾
都破裂,胰腺也有伤,送来的时候人已经休克,当时刚好才交完班,于是
接夜班的大夫立即紧急手术,术中术后仅输血就3000毫升,手术做了10余
小时之久,后来患者在大家竭力抢救下活回来了,但是始终不交费用,谁
也不敢停药,患者只交了入院押金的三千圆(是入院时候送来的同事交的
),以后就什么也不交,就说自己没钱,后来是住院住了20天,ICU8天,
3000就出院了。主任和护士长批评管床的大夫,管床的大夫自己辛苦不说
,还被扣钱。患者家属还把这个当作经验和患友交流。大言不惭的说,医
院的钱是公家的,不会真扣医生的钱的,扣了他还抢救,说明扣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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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只是血肉之躯,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遵守道德,帮助病人,如果要求
的太多,就不讲道理了。病人生病的治疗和建议应该有医生的责任,但是
病人没钱,下岗...和医生有什么关系。 
说句实在话,谁身上会带着几千、几万的现金呢?有什么意外、急病,医
生确实应该先救人后收钱的。就象上饭店吃饭,一般也是先吃后付的。但
为什么那么多人去逃费呢?我看除了确实有少部分是经济原因外,大多数
还是因为没有约束机制。为什么吃饭不给钱的不多,因为大家明白,这样
是要被抓起来,受惩罚的。而现在社会声讨医生的多,病人赖帐别说惩罚
,连道德谴责都没有,经常还得到同情。 
就算医生因为法律的约束去治疗病人,大家学医的都明白,抢救可以是全
力抢救、一般抢救,做样子抢救,而且可以做的让别人抓不了把柄。要怎
么做,就看医生的良心了,但良心毕竟不能当饭吃,要人们为自己的良心
买单的时候,大多数人会怎么做不言自明。社会对病人赖帐不闻不问,好
象在同情弱者,其实不知害死多少无辜。 
社会缺乏诚信和约束规范,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成本大增,人人都要为此
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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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现实就是这样,国家不提供补贴。不仅如此,医保局还规定每个医院
的医保费用,超过的由医院承担。呵呵,大家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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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民法范围内解释一下“强制性诊疗义务”,并请问对于无钱的弱势
人群,是否可以强制律师先进行“司法援助”,然后再让这些先进人物向
政府申请"补贴",或向被“援助”的人讨债? 
先讨论后一个问题。把司法援助(法律援助)与对无钱病人的国家补贴联
系在一起,旨在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扶助应首先由国家承担或者协调,并不
是说要把司法援助的方法运用于后者。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
作的通知》,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
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强制
性的,但这种强制是间接的。每名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都应按
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每年必须提供若干案件的无偿法律援助。不存在
向政府申请"补贴",或向被“援助”的人讨债的问题。但是办
案还是需要经费的。经费从哪里来?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的通知》,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律师、公证处、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社会捐赠。 
而国家对无钱病人的补贴,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财政拨款,例如建立
基金,例如允许他们享受疾病保险的待遇。在德国,无钱的人可以不参加
疾病保险,但可以享受疾病保险的待遇。这实际是均贫富,间接地让比较
富裕的人帮助穷人。总之国家要负起责任来,不能消极地把问题推给医院
和社会以及个人。目前国家(政府)也许认为公立医院反正是国家的,它
们就必须替国家承担这个责任。这种观念必须改变,特别是在私立医院多
起来之后。 
如果国家确实建立了这样的保障制度,医院就不可以拒绝无钱的病人。如
果医院有这类现象,政府应当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惩罚。
目前政府各方面关系没有理顺,理不直,气不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只是做了“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
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等宣言式的规定。 
—————————— 
关于前一个问题,恕我才疏学浅,实在无法从民法范围内解释“强制性诊
疗义务”。不知你有何高见?我以为,所谓强制性诊疗义务,不是民法范
畴的问题。如果十分牵强的解释,我只能认为只有在医疗合同订立之后,
医院才有“强制性诊疗义务”。 
我更愿意从公法的角度讨论“强制性诊疗义务”。只有在我国法律有明文
规定的前提下,医院才具有这样的义务。这样的法律我认为是行政法,即
卫生行政法。它规定医院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当然和宪法也有密切关系
。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是
基本人权问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各国应“创造保
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在我国加入这个公约后,不再
可以仅仅是发表宣言,而是承担了神圣的法律义务。它必须作到“创造保
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并通过具体法律加以落实。虽
然它可能不能很快地全面实现“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但必须
切实的朝这个方向努力。 
至于有人说,医院拒绝无钱病人,延误治疗,导致病人死亡,构成犯罪,
我以为无法律根据。我也没有见过如此的外国立法例。而且实践上也不好
操作。定故意杀人罪?定过失杀人罪?还是把渎职罪扩大化?是定为法人
犯罪,追究医院的刑事责任?还是定为自然人犯罪,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刑
事责任? 
国外有一种强制性诊疗义务,即对没有犯罪但有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的强制
治疗。在法院作出应强制治疗住院的裁决之后,法定的医院有义务接受病
人,并对其进行治疗。因为是强制治疗,病人就不愿意出钱,而且也能强
迫病人或其家人出钱。在许多国家,接受强制治疗的医院可以得到政府的
补贴。如日本《精神保健福祉法》规定,强制住院的费用,中央政府承担
四分之三,都道府县承担四分之一。我国台湾地区《精神卫生法》也规定
“严重病人送医及强制住院期间之医疗费用,应由中央政府负担。” 
以上只是我稍做思考的浅见,希望得到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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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您是真不懂、假不懂还是半懂半不懂?医院与患者之间是合同关系,
患者不付费,只是违反合同的行为,怎么是盗窃。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
为。逃费与盗窃完全不沾边,最明显的,逃费不是秘密的,即便是秘密逃
走,那也是在行为实施完以后的事了。 

但对于需要急救的病人,不管有钱没钱,一定要救,不然确实会有麻烦的
。当然,你不必动用所有的资源,也不一定非将他救活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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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未免天真,有关方面这样做是有其不得已的
苦衷,看来您对卫生经济学还不是很熟悉,国家将为这样的保障制度掏多
少钱?能达到什么样的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您如果有机会,去香港的公
立医院去体会体会就明白了。另外,还可以参看冷静先生以前的帖子,以
后我也会有相关文章发表。 
您也不要以善良公正之心认为政府“理不直,气不壮”,《执业医师法》
第24条可不是吃素的。 
虽然在很多方面我与您的看法不同,但我很欣赏居士朋友这种诚恳探讨的
态度,也希望有更多的专业人士,包括医学界、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
)、卫生经济学界的人士能积极参与,不吝赐教,则幸甚之至。 
大家知道,德国与日本在法律上有很深的渊源,但两者在“医疗失当”(
个人认为这个词比“医疗事故”更好,更不容易引起歧义,也符合国际惯
例Medical Malpractice)究竟应属于“侵权”还是“违约”还是两者竞合
以及“强制性诊疗义务”的性质方面存在不小的分歧。就后者而言,大部
分德国法学界人士认为属于民法上的义务,而大部分日本学者持相反意见
。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别呢,其实还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根源还在于传统
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上的鸿沟(虽然两者的医疗制度也有所不同),尽管他
们自己可能并未觉察到。 
对于德国佬的看法,以后我会向大家介绍,虽然本人认为其解释仍然牵强
,但其前提是很明确的,即认为患者与医师在事先已经达成契约,对于我
们而言,我看还是等医保覆盖到所有人(特别是弱势人群)的时候再谈吧
,毕竟医院对医保病人担心的可不是“走单”的问题。 
对于日本鬼子,他们认为“医师强制诊疗义务之法律性质,是公法上义务
,是医师对于国家所负的义务,患者只是在医师履行义务时,享受到此种
义务的反射利益”(您可以先参考《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龚赛红 著
)P62~74页的内容,本人将在适当的时候作出进一步评论),“强制诊疗
义务为公法上义务,所以医师对于患者并无私法上的义务,患者亦不因此
而直接取得医疗给付之债权。但因为医师该义务内容是对患者诊疗或缔结
医疗契约,所以患者因此而享受到事实上之诊疗,或与医师缔结医疗契约
后而依据契约关系接受诊疗。因此,患者所享受的,是一种反射利益,而
非私法上的债权。”其实,这样煞费苦心,转弯抹角,还是想否认医师在
公法上的权利,比如直接向向代表全体公民的国家机构要求诊疗报酬的权
利,即医师只有私法上的诊疗请求权,但“患者未支付诊疗报酬,并非医
师拒绝诊疗之正当事由,因为强制诊疗义务是公法上义务,与私法上的诊
疗报酬请求权,并非对价关系,更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看明白了吧,公
法上的义务,而无公法上的权利。再看看其依据: 
1.--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宪法第45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
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注:国家出“法”,医师出工出力出
钱又担风险) 
2.--我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
医师行医”是非法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为“医业之独占”。这是“法律保障执行业
务之权利,因此医师自应负担相对之强制诊疗义务。”(注:大姐,所谓
“独占”是要有独占的好处的,建议您好好学学医学史,看看所谓“独占
”究竟是怎么回事情,不要望文生义,别忘了,我国医师可是连根据劳动
付出自定服务价格的权利都没有啊。还有,难道国家允许没有获得资格的
律师执业吗?怎么没见他们象医师那样地承担“强制性诉讼义务”?风险
可大不一样哩) 
3.--医学伦理规则明确揭示“医师对于急症,必须施以所需之治疗,除非
确知他医必能为之处理”,医师的强制诊疗义务,就是将这种伦理规范法
典化,以加强其强制性质。(注:可以看出,法律泛道德化的影响是多么
根深蒂固,谁对自己的道德要求高,就将它“法典化”来得其所愿,怪不
得所谓“世风日下”,大家都不讲什么“道德”了) 
建议某些法学工作者在进行所谓“比较法”研究的时候,不要脱离其医疗
制度和伦理学背景,比如,该书提到,在日本,法院还保护医生的“红包
”哩(见以前网友的帖子),在中国,这可被认为是“受贿”行为啊。为
什么呢?因为我们的法律是最讲“道德”的!。我的低见是,既然国家有
困难,这样吧,每个医师发一块钱(那也不过两百多万),作为其承担公
法上义务的回报,这样就可以保证形式上的“正义”了,没办法,谁叫医
师是一门“道德”上“高尚”(所以经济上就不要苛求了吧)的职业呢?
 
最后致歉,我的网名只是跟居士朋友开个小小的玩笑,不要介意。 

《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以及37条针对“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
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处罚,本身无错,但如果把它们与是否给无
钱的病人看病的问题联系起来的话,我认为是把国家责任和医院责任推卸
给医生个人,更是没有道理可讲。这些条款并不能适用于医院(不是医生
)拒绝无钱病人的情况。医生恐怕不会因为病人无钱就拒绝看病的,特别
是在公立医院。让穷人都能看病不是医生的责任,他承担不了这个责任。
 
前面刘医生说,因为他的病人逃费,而被医院罚款,值得同情。如果病人
有钱,或许刘医生有责任把钱追回来。但如果病人确实无钱,还要惩罚刘
医生吗?医院的做法实际是迫使医生不给穷人看病。医院的做法符合《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
服务为宗旨”规定吗?显然不符合。但如何追究医院的责任?《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似无明文规定。 
虽然我对个别医生有所挖苦,但在这个问题上,我的立场在医生这一边。
一方面用 
《执业医师法》约束、压迫医生,一方面又要让医生为遵守《执业医师法
》付出不应有的代价,这是什么道理?医生受夹板气呀。比较一下《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就可看出,前者在责任上笼统、宣言的
成分大,操作性差,而后者虽还有漏洞,但具体细致的多。还是个人好欺
负啊。但是在目前的国情和体制下,又能让医院承担多大的责任呢?当然
也不能象过去一样,让国家直接、具体的承担一切。如果不建立科学的社
会保障制度,这些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在这方面国家责无旁贷。关键是协
调、处理好国家(政府)、医院、医生以及社会、病人的关系。 
对于卫生法学以及卫生经济学,我都是外行,只是这几天对相关问题有点
兴趣而已,谬论一定不少啊。我目前的主要兴趣是精神障碍者的人权保护
问题。因为它是综合性课题,所以需要多学习、多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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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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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已于 2003-07-16 18:05:26 修改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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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已于 2003-07-16 18:06:04 修改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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