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的通告
|
2002-08-01 10:33:48
|
|
政务公开公告 -> 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络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年检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其他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有独立域名的个人网站,应当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通管局)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二、获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
获取备案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
三、新申请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凭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并联审批申报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通管局盖章确认;凭市通管局确认后的申报单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手续;再凭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到市通管局办理经营许可证。
四、获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右下角标明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编号以及市通管局的标志和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标志和切断标志的链接路由。
五、获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上载明的服务项目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不得超越服务范围。
六、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后6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市通管局办理经营许可证相关内容变更手续。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应当提前30日向市通管局办理变更手续;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还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七、市通管局对经营许可证年检时间定于每年12月到次年1月底。年检要求另行规定。
八、市通管局对年检通过的单位核发《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年检不通过的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通过的,注销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凭《通知书》到工商部门进行年检或验照。
对于经营范围中具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业务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将变更其经营范围。
十、凡被市通管局注销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等相关手续。被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但已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通管局办理注销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手续。
十一、市通管局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工商部门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十三、市通管局网址:WWW .SHCA .GOV .CN。市工商局网址:WWW .SGS .GOV .CN。
特此通告。
二OO一年十一月 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络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互联网运行和信息安全, 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应当持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通管局)颁发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称ISP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持有市通管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称ICP许可证)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获取ISP许可证和ICP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获证三十日内到单位办公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获取ISP许可证的单位为上网用户提供服务前,应当具备记录上网用户的基本信息(主叫号码、IP地址或域名、上网始止时间、用户帐号等)并保存记录60天的能力。
四、获取ICP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黑客攻击技术防范措施。对外发布信息前,对所有的信息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并采取杀毒过滤的技术处理,保证信息安全可靠。
五、获准从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称BBS)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和市通管局对本市从事BBS的管理规定。在网站BBS页面的醒目位置上告知上网用户,应遵守的相关条款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记录发布信息的上网用户基本信息(
发布的信息内容、发布的时间、IP地址或域名)并保存记录60天。
六、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只能与获取ICP许可证的单位签订提供移动、固定电话短消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提供短信服务的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核短信,保证短消息内容健康、合法。
七、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所保存的记录,供市通管局、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归口查询。
八、获取ICP许可证的单位提供邮箱和虚拟主机服务的,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方法。对无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和有独立域名的个人网站,不得提供虚拟主机服务。
九、获取ISP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为获取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或提供专线建立网站服务,并建立用户基本资料数据库。不得为无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开设网站提供上网技术服务。
十、获取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开设网站,只能与有ISP许可证或ICP许可证的单位洽谈服务器托管、租用专线或虚拟主机(个人网站只能以虚拟主机方式)。
十一、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信息安全员(持有市公安局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对信息内容违规、黑客入侵、病毒感染等危害网站运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和报告制度。
十二、获取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开设网站时,必须把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编号及市通管局的标志放在网站主页的右下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仿造、变造标志,不得切断标志的链接。
十三、获取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与未取得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网站链接。
十四、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公司和个人均不得利用财经类网站或其他类型的网站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凡有证券类栏目的网站登载证券投资咨询文章或各类网站开设理财工作室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与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登载证券投资咨询文章应注明文章作者所在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
十五、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公司,在开设财经类网站或证券投资咨询的栏目时,应当在相关网页的显著位置上标明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号,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的说明。
十六、获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相关网站向公众及特定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未获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十七、从事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网上证券委托交易许可。凡提供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应与有资格从事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在相关网站上标明资格证书号。
十八、市通管局对ISP、ICP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年检通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按年检规定处理。
1、发生病毒感染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多次遭到黑客入侵、情况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
3、不按规定保存上网用户基本资料,达不到保存记录规定期限的;
4、获取ISP许可证的单位为无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或专线开设网站服务的;
5、获取ICP许可证的单位为无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
6、获取ICP许可证的单位与无ICP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网站链接的;
7、切断市通管局标志链接的;
8、违反有关规定为公司或个人从事网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或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提供服务的。
十九、市通管局对下列行为之一,依据我国的相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1、擅自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
2、擅自超出备案证明界限从事有偿服务的;
3、获取ICP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编号,不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的;
4、其他违规行为。
二十、市公安局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对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二、市通管局的网址:www.shca.gov.cn
上报信息安全联系电话:63902000
市公安局的网址:http//:gajsh.gov.cn
上报信息安全联系电话:64155071,24025725
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的热线电话:64719548
特此通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年检相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年检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上年度获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纳入本年度年检范围。每年12月始至次年1月底是年检期限。为了与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工作相配合,故年检时间提前一个月。
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通过经营许可证年检的单位,核发《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通知书》,对未通过经营许可证年检的单位,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注销经营许可证。
三、获取经营许可证不参加年检的,按未通过年检处理。
四、已获取经营许可证未建立网站开展经营活动超过一年的,注销经营许可证。
五、各单位应按规定真实地填写年检材料和及时提交。
(年检材料名称和提交方式见附件一,使用说明见附件二)。
六.咨询电话:63905098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一: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提交材料
1、本年度年检报告(主要涉及:经营情况、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等);
2、下年度网站发展规划;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6、互联网信息服务年检情况表(在网上填写);
7、《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第一次年检单位不提交;
8、持有网站域名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通过我局网站www.shca.gov.cn传送[各个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可修改)我局通过E-mail方式发送到各个单位的E-mail信箱内]。我局年检合格后,通知年检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和经营许可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领取年检合格《通知书》或在已有的《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年检通过。
年检单位在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应提交《经营许可证》和《通知书》供工商部门查验。
附件二:
使用说明
1、在浏览器上输入网址,或从相关连接进入:http://www.shcia.org/app/。
2、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必须是EMAIL格式,如:icpz000001@shcia.org
3、进入后出现连接界面,点“2001年度年检”进入。
4、进入表单界面后,不必理会右帧出现的权限警告,直接点左帧的目录,右帧才会出现表单列表和“选择操作”的提示。
5、目前可选择的操作有:浏览记录、增加记录、修改记录、删除记录。
6、点击“增加记录”,按照提示填写表单,结束按“确认”。
7、选择一条记录,点击“修改记录”,按照提示修改表单,结束按“确认”。
8、选择一条记录,点击“删除记录”,按“确定”删除。
填写表单时的注意事项:
1、文本栏格式的可以直接填写,注意有的栏目只能填数字。
2、单选项是圆圈形式,多选项是方框形式。
3、显示“上传文件”的是上传指定的文件:点击后按“浏览”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按“上传”,等一会文件名就会显示在文本栏里,表示上传成功。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
|
|
|
|